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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於商標異議審定書、評定書、廢止處分書如有不服時應如何救濟?
當事人不服的一方得於收到商標異議審定書、評定書或廢止處分書之次日起30日內經由智慧財產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。如不服經濟部的訴願決定,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若仍對高等行政法院所作之判決不服,則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的不變期間內,以其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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